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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行业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5-05-29  阅读:36次

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健康中国”的伟大号召,加强全民健康观念,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以及党的二十大大提出的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政策要求,实施质量兴国战略,充分发挥我国富硒生态环境优势,提高我国富硒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富硒食品产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富硒食品企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行业机制,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富硒食品市场的繁荣,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以及2025年3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硒作为“生命守护神”,首次在国标中明确两大功能声称——硒有抗氧化作用、硒有助于维持免疫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行业管理规范(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富硒食品基地以及富硒食品企业。

第三条  富硒食品,是富含微量元素硒的食品,包括水果、蔬菜、药材、粮油、干果食品、肉蛋类食品等。富硒食品与其它食品比较有其生态特殊性,为了界定其特殊性,中国食文化研究会制定了《富硒食品及相关产品硒含量要求》T/CFCRA001-2025在全国标准信息平台公布,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备案了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彰显品质个性和唯一性。

第四条  中国食文化研究会富硒产业文化专业委员会(简称中食富硒委)负责对《富硒食品及相关产品硒含量要求》组织实施,对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实施行业管理,开展行业服务,检查和协调,引导消费。

 

第二章 行业生产行为规范

第五条  富硒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达到《富硒食品及相关产品硒含量要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要求,可申请使用中食富硒委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自愿申请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的企业,首先须要成为中食富硒委会员单位,按要求填写《会员单位登记表》,并且通过中食富硒委会员单位审核后方可申请。

2、自愿申请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的企业,须要向中食富硒委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申请表》。

3、自愿申请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的企业,须要向中食富硒委提交富硒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有效期内连续两批次),同时提供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

4、现场考核与抽样。考核人员对使用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的企业进行现场实地考核,并抽样产品,委托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有限公司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5、通过审核可使用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贴。获得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的企业,第二年(12个月后)、第三年由协会对使用标识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以保证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的严肃性、准确性及规范性运作。检测不符合T/CFCRA001-2025《富硒食品及相关产品硒含量要求》的,取消标识使用资格。

第七条  向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中国食文化研究会富硒产业文化专业委员会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标贴。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八条  获得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的企业,允许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贴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可优先参加中食富硒委主办的技术培训、咨询活动和展览会议等,提高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九条  获得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的企业应遵守以下约定。

1、维护该标识产品的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中食富硒委对产品质量不定期的抽检,建立产品质量数据档案。

3、严格标识的管理,不得转让或扩大使用范围。

4、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产品在生产经销过程中,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须报告中食富硒委,并且立即停止标识的使用。

5、合理确定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产品的销售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6、使用该标识的产品出售后,由经销单位、生产单位共同负责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规范

第十条  中食富硒委是《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行业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机构,负责对富硒食品的评价和审核,对使用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并协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管理、质量检验检疫、营养、卫生、健康等部门调查侵权和打假维权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该标识使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中食富硒委诚聘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消费者代表进行行业监督。

第十二条  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是中食富硒委开展品牌建设,提升富硒食品知名度和唯一性的专用标识,对未经中食富硒委许可,擅自在产品上使用该标识的单位和个人,或假冒等侵权行为,中食富硒委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的使用单位,如果出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本行业《规范》的规定,中食富硒委将收回其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富硒食品行业企业具有监督本行业《规范》执行情况和举报违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为促进本行业《规范》的顺利实施,中国食文化研究会富硒产业文化专业委员会将有计划的组织相关参评单位开展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中食富硒委将组织复审,确认其有效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行业《规范》解释权属中食富硒委。

第十八条  富硒食品追溯防伪标识行业管理规范于2025年5月30日起实施。

 

中国食文化研究会富硒产业文化专业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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