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籍管理
第一条 根据会员在委员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
第二条 会员单位由单位自愿申请,理事会授权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三条 理事单位由会员单位自愿申请,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第四条 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个人会员由个人自愿申请,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其授权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 会员如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法人或负责人进入“相关负面名单”;
(三)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拖欠员工福利和工资,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再次申请入会应符合入会条件并按照程序办理。
第十条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协会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实行差额会费制,会费标准如下:
副会长单位:2万元/年,3年连交一次性交纳5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1万元/年,3年连交一次性交纳2万元;
理事单位:5000元/年,3年连交一次性交纳1万元;
会员单位:不交纳会员费,只交纳工本费。
个人会员:不交纳会员费,只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的时间:
(一)会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每年会费缴纳期最迟不超过会员证书有效期时间;逾期未缴纳会费的会员,专业委员会将停止提供相关会员服务,直至交纳会费后恢复;
(二)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交纳方式:可将会费汇款或转账至中食富硒委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会费开具统一票据(收据)。
第十五条 会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按照《管理办法》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